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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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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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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CRen
好奇問一下

依哪條法呀??

佔便宜佔得如此理直氣壯
是有點讓人感到可悲,但我笑不出來


沒什麼奇怪的.
請記住一點: 你已經把東西弄丟了.
你有損失 是"應該的".

第八百零三條(遺失物拾得人之揭示報告義務)
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八百零四條(遺失物經揭示後之處理)
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第八百零五條(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修正:是30% 不是40%..........數字小弟記錯了.

再說明一點 撿到東西是要送警察局(除非上面有他的名字).
是遺失的人 自己要向警察證明 東西是他掉的.
不是他說東西是他掉的 你就要把東西給他.
舊 2003-11-09, 02:32 PM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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