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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BE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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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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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har0392
我只確認一點

交易已經完成

鬧上朝廷..鬧上法院.名人必定會出貨

CUBE0125的見解很精確.因該是學法之人..我只是法外人.也學到很多.謝謝

1."保留接受訂單與否"或"需確認後 訂單方成立"此類條款會無效?
2.明知店家過失標錯價格的消費者 應該受到保護?

以上兩點
1.我只知道名人在阻止契約的完成.無法達到契約的目的.交易既以完成
又何需確認..........那一般的往來契約或信用狀是個X...不具效力嗎?髒話包函.謝謝.......保留接受訂單與否"或"需確認後 訂單方成立.那是在交易完成前的動作.名人既已回信確認完成.還需接受訂單與否嗎?....回信就表示.契約完成.就以此價格賣你

2.法律是保障善意者.但只要有訂的人一口咬定是特賣價.那也沒他的油條..不是我教的

下段摘錄自名人3C網站:
二、網路訂單成立
為保障您的權益,我們在收到您的線上訂單後,會有專人與您聯繫,確認無誤後,再儘速將貨物送達您所填寫的送貨地址(離島地區需另酌加收運費)以減少您網上購物的安全疑慮。
"訂單需待客服專員與您確認核可後,始告訂單成立。"


1.交易是否完成?就是這個案件的關鍵點...
而不是店家可否解除契約 根本未成立何需解除?
(另外我個人是傾向契約尚未成立 而不敢說"一定未成立"...
只是認為關鍵點和討論方向應該在此 與定型化契約無關)...
我之前說過 定型化契約的爭議通常都是以定型化契約"已經成立"存在為前提...
進而爭執的是已成立契約的條款內容...
把有關定型化契約的規定拿去證明定型化契約已經成立 似乎怪怪的...

至於消保法第12條第三款: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應該不是用在"賣方保留接受訂單與否的權利"...
而是像例如:
汽車一般都是買來開(當然有例外) 買方訂汽車買賣契約的目的就是買汽車來開...
如果賣方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裡規定:"賣方不保證所賣汽車能被正常使用"...
這樣才是違反第12條第3款的規定...

"保留接受訂單與否之權利"基於交易自由...
一般都是有效的...
因為法律無法強制賣方一定要賣給什麼人(有例外 如水電等) ...
賣方也無法承擔這麼大的風險...
(例:特賣準備100個商品來虧錢打**** 如果不能保留/限制 結果來了1000個)...
當然像名人3C一個都不賣...
該價格算不算****?是否涉及****不實?過失有無影響?等那又是其他問題 又有的談了...

2.法律是保護善意的沒錯(此善意/惡意與一般所稱善/惡價值判斷不盡相同)...
但這涉及舉證問題...
我想店家要舉證下訂單者為惡意 應該也不難...
一般懂電腦行情的人直覺反應都是認為標錯價而不是大特價...
尤其是"這串討論串的第一篇"就是對店家很有力的證據........................

PS.這串討論串繼續存在"顯示卡討論區"...
似乎也怪怪的...
舊 2003-11-08, 12:58 PM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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