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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李氏基金會
文章: 648
原則上SONY是有權利要求你做更改的~
因為你的公司名稱會造成其他人的混淆~而影響SONY本身權益~

況且SONY這四個英文字母已經註冊商標~
(詳情請參照http://www.moeaipo.gov.tw)相關說明
第十六條 商標專用權

1. 註冊商標之專用權人應享有專用權,以阻止他人未獲其同意,於商業交易中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而其使用有致混淆之虞者。凡使用相同標識於相同商品或服務者,推定有混淆之虞。前揭權利不得損及任何既存之權利,亦不得影響會員基於使用而賦予權利之可能性。
2. (一九六七年)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之規定準用於服務。決定某一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會員應考慮該商標在相關行業之知名度,包括對該商標促銷而在相關會員間形成之知名度。
3. (一九六七年)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一之規定於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於不同於該商標所指定使用之商品和服務時準用之,但該商標於不同商品或服務之使用造成與註冊商標專用權人間之聯想,致商標專用權人之利益有因該使用受到侵害之虞者為限。

第十七條 例外

會員得制定商標專用權之有限度例外規定,例如合理使用描述性文字;但此例外以不侵害商標專用權人及第三人之合法權益為限。
 
舊 2003-10-28, 08:09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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