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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Smile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nappy
是喔,真的嗎?還可以這樣做啊?
不是要去法院嗎?


怎麼讓庵聯想到某吳姓電視節目主持人.....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hiuitsao
只要在公開場所舉行, 二人以上証婚証人(來賓) 再去辦理登記就有效力..教堂 公園 禮堂...等都算..在套房 包廂內 車上就不叫公開場所....
線上婚禮?這有效力嗎??別亂開玩笑喔..


中華民國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第 988 條
結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
二 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或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



換句話說,是否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不是關鍵,真正關鍵在於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在套房 包廂內 車上就是否不叫公開場所....也不是關鍵,真正關鍵在於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換句話說,..在套房 包廂內 車上如果符合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婚姻生效,就算沒有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婚姻還是生效....

所以啦,如何聲請公證結婚裡面寫過去有少數人在舉行公證結婚時,衣著過於隨便,偏偏婚姻還是生效.........
舊 2003-10-21, 08:48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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