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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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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ALI88
問題在於禁酒還素會有人酒後開車啊,乾脆禁止私人開車還比較徹底咧!
除了應負刑責外,加再上遊街示眾!


我以前也這樣想過,但那是在不強調民權的過去時所為
以真正能付諸實行而言,酒駕肇禍之所以加重刑事責任的主張理由
乃是因為這是一種原因上認知的非過失傷害,更甚為非過失殺人罪
但並結果之非故意殺人罪,然原因主張上可主張為故意過失
因此在刑罰量刑上加重我想是符合社會交通安全秩序正義的

至於要杜絕所謂貧富不公,在刑罰上明文規定相關處罰不得役科罰金代替
舊 2003-10-18, 10:18 A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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