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冰室羽
新修訂之著作權法於7/9日公佈,一般網路使用者“合理使用”權益以獲法律明確保障;只要你是非營利使用,所上傳或是下載檔案的市價並未超過3萬元台幣或是不超過五件“份”,“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第92條第2項”,請放心再網路世界中。
說的不好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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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強調的是個人,使用的個人,也就是說在自己電腦上使用,而不是強調放在網站上,供人瀏覽下載吧!
還有是說如果“東西”原本就是B網擁有其所有權,那不管B網有沒有聲明“不行轉載,追究法律責任之類的話”對他來說,他才是“東西”所有權人。
“那是要註明連結A網的東西還是B網的東西”這句話要成立,只有在對方同意讓你轉載之下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