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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307
Exclamation 回覆: 生財器具遭人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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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ttdavid00
後學經營素食小吃店,昨天(2003-9-30)有位女的把汽車停在我店門口無告知,去隔壁拿藥,後學見狀跑至隔壁告訴他生意場所恕不停車,他說只停五分鐘,後學告知不行(並非後學不給停,實在是他的態度非常差),後學從隔壁出來把"請勿停車"的障礙物往另一方面的空隙移出,打到他車的輪胎使警報聲響起,他出來觀看並移走,後來把後學叫出,說把他車子弄凹下一小點,後學說是他自己撞到"請勿停車"的障礙物,他叫後學要賠3-4千(擺明凹人)他打電話叫人來,他朋友說算了,他說你小心一點,臨走之前踹了看板,後學記下車號,今天去店裡,看板及生財器具遭人噴漆,後學去派出所備案,警察說你沒有證據拿他也沒辦法(無攝影機)左右鄰居都叫後學算了,已請朋友查看看用車號能否找出地址及電話並另外找人...(後學不想惹事,但試想狗急會跳牆,老實人也不是好欺負的)


依現行中華民國法令,除非您門口有繪紅線...








....您私立"請勿停車"的障礙物就已成為犯罪行為
(政府公有道路禁止停車的標誌、標線,應由政府設立)

當然她無權把您看板及生財器具噴漆......
舊 2003-10-02, 12:16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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