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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ave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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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的第十九層
文章: 46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ghostman
刑法284過失傷害
追訴期過到勒......3年
民法184.193.195侵權行為
得請求損害賠償
刑事不敢說(具體偶不了解)
民事就看你醫療收據......等
恩.....法律不是萬能
你不打算要這朋友勒嘛


謝謝大大們

這個根本不是朋友~~把我弄成這樣電話也只打給我二通過(一通還是我打過去的)~來我家也只看過我二次!! 這樣叫朋友嗎??
anyways gonna kill that motherfuker!!!!!!
 
舊 2003-09-27, 03:19 P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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