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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ln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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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36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yongching
您老有沒有再繼續翻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所定可歸責之事由,得依下列情形審酌之:
一 被害人以強暴、脅迫、侮辱等不正當之行為引起該犯罪行為者。
二 被害人承諾或教唆、幫助該犯罪行為者。
三 被害人對其被害之發生與有過失者。

一、不論此次被害人之偷渡行為為自願或是被騙、被迫而上蛇頭船隻,其行為與其被害並無關連,是以無法也不能歸責。

二、此次補償金之發放(等法官判決完),是因為蛇頭之犯罪行為而產生,除非對岸的人偷渡每次都會被推入海中,否則應該是不會讓他(她)們產生偷渡就算失敗而死也能致富的,對岸的人再賤再笨也不會笨到賤到讓自個被害身亡而使其家人致富。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nflnhl
看您也是懂法律之人,首次會面,您竟會用到'您老'字眼.

''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三項 被害人對其被害之發生與有過失者。''
被害人採用違法入境管道,並搭乘違法之交通工具,
其個人必然知道其有生命之風險,誰說無法也不能歸責?

''母法第十條第二項 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
您用''此次補償金之發放(等法官判決完),是因為蛇頭之犯罪行為而產生,除非對岸的人偷渡每次都會被推入海中,否則應該是不會讓他(她)們產生偷渡就算失敗而死也能致富的,對岸的人再賤再笨也不會笨到賤到讓自個被害身亡而使其家人致富。 ''
來解套"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您也太免強了吧?

母法位階高於施行細則,母法此條之用意在確認可歸責之事由,
而並非以施行細則或勉強解釋施行細則來逾越母法.

看您發表相當多法律論點,不介意您用[您老]字眼,願與您討論討論.

您還是認為被害人對其被害之發生沒有過失嗎?
您仍認為一般社會觀念會同意未來只要偷渡被害死亡,國家就必須賠償嗎?
違法闖越紅燈被撞沒有連帶過失嗎?
違法侵入台電高壓電塔致死沒有連帶過失嗎?

個人倒覺得此事件若獲得賠償,
絕不是大陸家屬聘請之律師在法律條文上獲勝,
而是不當政治力介入.
但當局者必須考慮,若此例一開,未來的影響性為何?
還有目前早已存在的偷渡大陸妹,其一直活在未被台灣法律認同的黑暗世界,
其身命一直處在危險邊緣,如此例適用,將更增加其危險性.
舊 2003-09-22, 11:35 AM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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