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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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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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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yongching
被行政執行處討債的人從沒有半個人是心甘情願的拿出錢來的,但他們最後都不得不拿錢出來。

沒錯,Source確實是人民的納稅錢,但又如何呢?
今天因為被害者是對岸的偷渡客而捨不得這筆錢?
那若今天受害者是美國、日本或其它國家觀光客是否就不會捨不得了?
又或者因為他們沒繳過中華民國稅金而認為他們也不可以得到這筆補償?
若是,請找立委去連署修法。


犯罪被害人補償法適用的對象應該是在中華民國領土上(含飛機/船舶等領土的延申)因中華民國國民的犯罪行為而權益受損之人(BTW,依弟個人意見國與國之間是否有互惠關係不是重點),以這點看來中華民國政府自然應該補償那六位被害人的繼承人,相信大家應該能夠理解...至於實際補償金額(補償金上限NT$1000000,喪葬補助部份實報實銷上限NT$300000),不知其所言要向台灣政府求償NT$2500000標準從何而來(法定上限也只有NT$1300000,何況被害人本身也有部份責任,應該由法院依比例原則裁定)?? 更別說後來提的4000000rmb了(後來改口說是向人蛇集團要的民事賠償,若是如此我們這些閒雜人等自然無權置喙)....
舊 2003-09-19, 02:09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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