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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yongching
被行政執行處討債的人從沒有半個人是心甘情願的拿出錢來的,但他們最後都不得不拿錢出來。
沒錯,Source確實是人民的納稅錢,但又如何呢?
今天因為被害者是對岸的偷渡客而捨不得這筆錢?
那若今天受害者是美國、日本或其它國家觀光客是否就不會捨不得了?
又或者因為他們沒繳過中華民國稅金而認為他們也不可以得到這筆補償?
若是,請找立委去連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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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客?觀光客?
他們是不是犯罪被害人還有待認定,他們本身是罪犯倒是確定的,怎麼會講到觀光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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