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權中*
您的住址: 台中市位台灣中部,舊名「大墩」
文章: 3,106
|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yongching
您老有沒有再繼續翻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款所定可歸責之事由,得依下列情形審酌之:
一 被害人以強暴、脅迫、侮辱等不正當之行為引起該犯罪行為者。
二 被害人承諾或教唆、幫助該犯罪行為者。
三 被害人對其被害之發生與有過失者。
一、不論此次被害人之偷渡行為為自願或是被騙、被迫而上蛇頭船隻,其行為與其被害並無關連,是以無法也不能歸責。
二、此次補償金之發放(等法官判決完),是因為蛇頭之犯罪行為而產生,除非對岸的人偷渡每次都會被推入海中,否則應該是不會讓他(她)們產生偷渡就算失敗而死也能致富的,對岸的人再賤再笨也不會笨到賤到讓自個被害身亡而使其家人致富。
|
關於第2點,不是不可能台灣有人保險都有出現自己詐死,斷掌領保險金,你想萬一此列一開大陸有人叫人推自己的兒女下水,台灣都會有人會賣自己剛出生的嬰兒,這種事不會發生嗎?還有重點不是賠不賠而是"誰來賠"?是台灣政府賠全民買單,還是人蛇集團賠?這才是重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