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yongching
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受害而重傷或死亡之遺族皆適用。
只要是自然人都適用。
依法而言,只要受害遺族提出申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人會和犯罪行為人談清楚他該付出多少補償金出來(本案最高不超過一百三十萬。),犯罪行為人若不想付…他就得等者再打另外一場官司。「談好」該付多少之後,法務部會先代償賠償金給受害者遺族,之後再回頭向犯罪行為人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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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 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二 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
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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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偷渡是為可歸責之事由
被害人與犯罪人為不當協議關係,
一般社會觀念,支付補償金將造成更多偷渡而失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