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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溺斃家屬認屍 海基會:賠償要司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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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pe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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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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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yongching
請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
依目前法律規定,法務部是必須給予本案亡者家屬一百三十萬台票的補償金,但這個金額法務部可於事後向加害人求償。
不太懂,請問這個是適用台灣人還是連外國人都可以依此賠償?
2003-09-18, 07:52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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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pe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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