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ype100
恩,出問題阿...
民法359、360、364
解除契約在359
沒有得因約定而例外的規定
所以管他代理商、原廠怎麼說
不需要完整包裝即可解除契約
|
嗯~那就看商家願不願意給退了.
是我就不給退.因為退給我,我只能送修處理而以.
(無法達到新品退換貨標準)
回來是"中古品",根本無法再以全新賣給消費者.
管你怎麼說.

才不想講的那麼好聽,結果要把中古品包一包當新品賣.
結果去某些"名店"看,以買主機版而言,都要確定兩件事.
1.外盒跟主機版序號是否相同.
2.主機版是否被"拆封"使用過了.
TO Forwell:
看樣子,對完整包裝的定義可能有誤.
並不是不能用過,沒有用過那會知道是壞的.
以新品主機板來說,外盒,主機版,排線,說明書等配件都有在就可以了.
不用管是不是有用過,物品都齊就好了.
塑膠袋等包裝不見了,是沒什麼差.
只要確定是故障的話,要更換"另一個主機版的全新品",只要主機版跟盒子在就可以了,商家配件直接跟另一片全新品更換就好了,而商家就可以以故障那一片,做新品故障直接退回廠商.
至於直接退貨的話,如果也是在新品更換日期以內的話,確定物品有壞的話,商家也是可以處理的.因為直接退回廠商就可以了.關於這一點,因為消費者是沒有留資料的,所以很多商家會留下客戶的資料,以便後續處理.(因為如果物品並沒有壞的話,會被廠商收一筆"維修費",這個可能要消費者自行承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