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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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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藍色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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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是不是您要的...
清寒證明

主管單位:教育部教育廳
核發單位:村里長
申請用途:1. 申請清寒優秀獎學金
2. 申請減免學雜費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程序手續:
手續:攜帶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申請
條件:
1. 依臺灣省社會救助清查辦法規定經核定之一、二、三款低收入戶
(1) 一款低收入戶: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益及恆產,非靠救助無法生活者
(2) 二款低收入戶: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未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三分之二者。
(3) 三款低收入戶:其他情形(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者。)
2. 依臺灣省在營軍人貧困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之甲、乙、丙級貧困家屬。
(1) 甲級:家無財產收益,其家屬又無謀生能力,原由入營者本人獨負家庶生計。
(2) 乙級:財產及家屬每月全部收入總額未及全家最低生活費總支出額百分之四十 以上者。
(3) 丙級:財產及家屬每月全部收入總額占其全家最低生活費總支出額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七十。
3.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
4. 家庭人口眾多,收入有限,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者
5. 其他足資認定確為家庭清寒者
出自此處
舊 2003-09-04, 01:04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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