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Crazy Do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南崁
文章: 108
這些是刑法中的相關條文:
第22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309條:(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79條:(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而犯前二條之罪者(按,指普通傷害罪與重傷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披著狼皮的羊網友的情況來看,動手打人確實是因為人格權被「現在不法」侵害而採取的防衛行為
但是因為人格法益和身體法益在刑法來看並不等價(侵犯人格法益最多是判處拘役,但激於義憤侵犯身體法益則最多可判處到二年徒刑)
所以網友的防衛行為顯然過當,雖然構成阻卻違法,但還是觸犯「義憤傷害罪」,如果被告,法官只能減輕其刑而已,而不能免除其刑

建議披著狼皮的羊網友,這件事如果能善了就善了,拖到法院上,對您並不有利

也奉勸您以後如果覺得衝動時,還是先忍住一時之氣、三思而後行,儘量減少遺憾產生的機會----不過這的確很難,小弟自己也做不到,就互勉之吧
舊 2003-08-15, 02:04 AM #1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razy Do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