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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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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忍鄰居噪音 可求精神賠償金)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噪音惹人惱,都市叢林居民常為噪音所苦,成了常見的鄰里爭端。最高法院昨天召開民事庭會議作出判例,明定在他人居住地區發出超越一般人生活所能忍受的噪音,且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可請求賠償精神慰藉金。

這件新判例,首度將「居住安寧」納入受民法保護的人格法益。過去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關於人格權的保障,僅限於個人的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權;民國八十九年民法修正後,新增貞操、隱私、信用或「其他人格法益」等項目。本件判例是修法後首件具體闡明「其他人格法益」包括「寧靜權」,明白保障人民於日常生活有不受噪音侵擾的權利。

這件判例,是由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的一項判決要旨修正而來。該件判決是關於頂樓加蓋衍生民事糾紛。打官司的兩造是同一棟七層建物的住戶,被告是七樓住戶,在頂樓加蓋花園、建物及機器間,原告是其他樓層的多家住戶。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花園、增建的建物,回復共有屋頂的防水結構;其中,六樓住戶另指七樓住戶在機器間置放的冷氣壓縮機,日夜運作,他的精神飽受侵害,應另外賠償他一百五十萬元。

二審時,法院雖認定七樓住戶無權占用公共空間,應拆除花園、建物,但對噪音精神損害等求償,則全數駁回;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判決發回高院更審,同時,特別就機器噪音引發的精神侵害問題,召集民事庭庭長及法官討論,並作成判例,供各級法院遵循。

判例要旨指出,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相當的精神慰藉金。

在法院審判實務中,有不少有關噪音侵擾的求償訴訟,但被害人幾乎「求償無門」。一方面因噪音「稍縱即逝」,蒐證、舉證困難,二方面被害人很難證明自己因噪音而受到身體傷害。最高法院昨天作成相關判例後,明示「超越一般人生活所能容忍」及「情節重大」兩大噪音侵權的標準,作為相關訴訟的判決依據,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該七層樓住戶噪音糾紛,即應依此判例精神審判。

最高法院昨天同時通過另則關於民法名譽權保障的判例,強調個人名譽受損時,不以「侵害名譽的消息廣布於眾」為必要條件,只要有第三人知道,即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可據以求償。

【2003/06/11 聯合報】
舊 2003-06-16, 01:24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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