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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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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退兒
多謝提供。消費者的權益也有了保障...^^

這讓我想起了,到京X買東西,換貨居然還要扣300元的「包裝費」...>_<"
我本來要求退費,不過他們不答應,只能換貨,當時不知道依法可以無條件退費...= =


麻煩各位看清楚這一段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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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董事蘇錦霞律師指出,消保法目前針對郵購及訪問買賣,明定消費者可在7日內,以書面或退回商品的方式要求退貨還錢,且不需要說明任何理由(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至於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所選購的商品,依民法中對於買賣契約的規定,在商品有瑕疵時,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消費者可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民法第354、356、359、3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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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條件換、退貨,只限於"郵購及訪問買賣"
2.在其他情形,如果物品沒有"瑕疵",是不能無條件換、退貨的

因此在順發之類的賣場購買物品
請注意,如果物品"沒有瑕疵",只是不滿意,除非另有特約
不然是不能任意換、退貨。
所以即便只能退9成價,並無和民法或消保法相抵觸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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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拆封視同偷竊,就像在考試中聊天一樣,瓜田李下。
不管怎麼說,不要做比較好,被請去和警背喝茶總是不好的。
舊 2003-06-16, 12:24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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