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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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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也同意BEE大的論點,在規範散佈權等成為潮流之下,想封殺整個修正案怕沒那麼容易。
而想改掉八十七條第四款的「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也是差不多。
況且個人購買還是合法的,只是買到的片子不能散佈(出租出借販賣等)。
只是之前不是說智財局向羅立委表示可以二手買賣嗎?

不論這個說法上了法院會不會被法官接受,不如要求修改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三、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只要把那個非散布砍掉,或者前面全砍掉改成「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雖說還有數量限制,但狀況就會好多了。

至於其它公訴罪等,只要沒有平行輸入物的利用問題,對大部份的人該沒有多大影響。所以與其擋整個法案,不如多修這麼一條去夾帶過關。
舊 2003-06-03, 07:07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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