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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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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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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大家.
做完筆錄, 簽完名後.
一定要拿一份影本.
這是權利. 以免被事後竄改.
很多車禍的當事人, 都跟地方員警有認識的.
誰知道他們會幹什麼事情.

拿筆錄影本, 現場圖影本, 多洗一份相片是當事人的權利.
建議一定要作. 不要相信那些警察.

多年前內人發生車禍.
對方是在地人, 自然跟員警會有些認識的關係.
在鑑定會上頭, 該員警說完, 就被鑑定委員警告說話不要偏頗.
這就是我們有留資料備份的好處.
天知道, 當初我們要是沒有堅持, 筆錄可能會長成什麼樣子? 相片會不會少了幾張?
ps: 當然在要資料時, 該員警的態度並不好...
舊 2003-05-29, 12:37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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