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事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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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5/18開始說
剛開始處理的員警
要我們盡快合解
否則當天也要作完筆錄
然後五天內合解不然就送件到法院
當天上午十一時發生車禍
下午兩點左右去醫院檢查完上藥
雙方就去警察局做筆錄錄口供
5/21
晚上七點調解委員會
對方事先打電話來問過三次,已經非常確定5/21星期三晚上七點
到了七點半才打電話來說要上班到八點多,到了也要九點多
要私下談
我方也沒有要求什麼
對方說他負債很重,只能賠醫藥費,跟把機車載回去修
我方總是想說肯負責就好,也沒多要求什麼
5/22
說要來我家探病,到了晚上八點也是打電話來說上班太忙沒空過去
5/22
肇事者打電話來說要送件就送(一改他先前一直說要合解,但不想談的態度)
警察打電話說該送件了
需要行照跟診斷證明書就好
5/24
去醫院要開診斷證明
但醫生說星期六日沒有行政人員要等星期一
打電話連絡警察後
警察說那星期一開好送件
十幾分鐘後警察打來
說:那改成星期三好了
我方怎麼那麼愛告?不去合解?
我爸說:對方闖紅燈撞人,合解不是遲到就是沒來
而且連一句慰問的話都沒有
警察說:那你們去找他合解阿?
我爸說:考慮看看
真怪,前後不到十分鐘態度改變好大
而且警察只連絡我方?
還要我方去跟肇事者談?
肇事者都不想談了...
5/29
肇事者還是一通電話都沒有
第一次碰到原來闖紅燈撞人
可以只說要合解,說不合解也不怕告
晚上終於知道原因了
送去刑照跟甲種診斷證明書
警察說:你們怎麼那麼愛告
又說:對方不是有派保險公司跟你們談嗎?
(奇怪,對方打電話來大概三到五通,都是問調解委員會的時間跟送件的事)
警察怎麼會冒出這句話?
然後又說先前5/18當天筆錄跟口供不算
你們要告可以,筆錄跟口供都要重做
不是我愛猜疑
但是這樣未免太過誇張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