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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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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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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mrx2
很抱歉,這麼晚才看到
因為小弟從事的是有關就業服務的工作
所以稍稍對勞基法有些瞭解
因為資遣費是以資淺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做為基準
再加上年資的基數作為計算
如果減薪超過半年以上,資遣費應該是兆茲淺前的薪資做計算
SO.......
目前作員工的其實很難有條件跟雇主談判(小弟也是........)
無欲警減薪的部分,如果當實無異議,依照法規的話會認為員工也承認
這部分我就不是那麼清楚,建議你可以致電北市勞工局2科
他們是專責勞資爭議的部分
電話目前因為我已經下班,沒帶在身上
可能要請你查一下

謝謝你
 
舊 2003-05-18, 11:46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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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y1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