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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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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麼多對罵, 覺得還是Casval兄提供的判例比較有意思

這篇判決寫著:
被告王志新並非常業犯,其所涉者僅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嫌,已如前述,而中藝公司並非合法之告訴權人,其告訴不合法,檢察官循告訴人中藝公司聲請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雖非以此為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予撤銷,並改為不受理之判決,以資適法。

我把相關法條也列上來: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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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
1.法官其實認為出租一區片是違法的
2.之所以不受理是因為中藝並非專屬授權人
3.要美國新線公司來告的話, 此案有可能成立

個人認同真品輸入自用的美意, 但如被輸入作為販賣出租之營利行為
就不是很能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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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5-16, 11:49 AM #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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