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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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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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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 拒絕過度保護代理商利益而值得肯定的判決

(三)按著作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於其被授權之範圍內既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則其權利之被侵害與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被侵害,並無不同,自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此有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一號、八十六年度台非自第二0八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我國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四日生效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亦增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是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才得提出告訴,若非專屬授權,則不得提出告訴。本件?「LIS太空號」、「刀峰戰士」、「頭號通緝犯」、「尖峰時刻」影片,均為美國新線影片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而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授權中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環公司)在台灣地區重製、銷售、發行上開影片之權利,再由中環公司再授權予告訴人中藝公司發行家用錄影帶、家用光碟、家用數位光碟,有授權書可憑。惟美國新線影片公司授權予中環公司,未表明係獨家享有之專屬授權,中環公司再授權予中藝公司,也未表明係專屬授權,此有其有授權書內容可稽,因其授權並非專屬授權,則中藝公司並非合法之告訴權人。又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美國新線影片公司之授權書亦無美國新線影片公司同意中環公司得轉授權之內容。

(四)扣案之「LIS太空號」、「刀峰戰士」、「頭號通緝犯」、「尖峰時刻」光碟影片僅四片,占被告所開設店內光碟片二百○二套影片之五十分之一,因該有問題之光碟影片比例甚少,被告王志新若有犯罪,亦僅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有查獲扣案盜版光碟片甚多者如數百片者亦未以常業犯辦理),又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中藝公司並非專屬授權人,則中藝公司並非合法之告訴權人。又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本件美國新線影片公司之授權書亦無美國新線影片公司同意中環公司得轉授權之內容,是中藝公司並非合法之告訴權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原審以不能証明被告王志新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而判決被告王志新無罪,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該有問題之光碟影片僅四片,比例甚少,被告王志新並非常業犯,其所涉者僅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嫌,已如前述,而中藝公司並非合法之告訴權人,其告訴不合法,檢察官循告訴人中藝公司聲請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雖非以此為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予撤銷,並改為不受理之判決,以資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金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張明松
法官 任森銓
法官 張盛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茱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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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君!自らの道を拓くため,難民のための政治を手に入れるため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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そして私、、、父ジオンの元に召されるであろう!
舊 2003-05-16, 10:29 AM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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