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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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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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sword
Santoro兄的意見比較亂
整理一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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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贊成店家引入真品販賣
2.帶兩個以上的著作物入境只滿足少數人的方便,
卻可能造成代理商乃至著作權人的利益損失
3.著作權沒有保護本國代理商的義務. 是要保護著作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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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沒有弄錯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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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貼切的說法是
為了少數懶鬼托朋友買著作物,
卻造成一堆牟利份子夾帶大量著作物入境販售;
再想想
絕大部份國內觀眾是如何認識一部電影,
一部電影是如何打響其知名度,
沒錯,靠的就是宣傳.
但今天, 若給牟利份子夾帶大量著作物入境販售,
他們不需宣傳, 因為有真正合法授權代理商花錢宣傳,
結果是 暴利零售商不費吹灰之力便坐享宣傳成果. ,
使得合法授權者的宣傳變成像在做公益.
由其是合法放映戲院業者更慘,只要一張DVD在電影上映前流入,
大概就少掉一百名觀眾(保守估計)
當戲院宣傳做的差不多時, 手腳比快的零售商便適時進貨.
最後是由暴利零售商坐收不義之利
此又令有志之士唾棄之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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