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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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所知一般所謂的司法蟑螂是指:
當A要告B,C來跟B說,可以幫B打贏官司或是判輕一點,
好比說XXX法官是他朋友、請XXX議員(或立法委員)之類人士出面即可解決,
不過打通關節需要『活動費』,所以B要付出大筆金錢給C;
但是法官最後的判決是怎樣,在還沒拍定之前誰都不敢保證。
而C就是我們一般所謂的『司法蟑螂』。
我看一下好像感覺不太一樣,所以提出來跟大家研究研究......
A:你說的這種情況叫『司法黃牛』
至於上述所提供的案例,主要是因為中藝在合約中並未註明為專屬被授權人,
所以中藝並非合法的告訴人,該告訴不被法院受理,且告知中藝不得再上訴;
並非是被告獲判無罪,而是該告訴不合法。
A:裁判書第四款清楚標示---【四、原審以不能証明被告王志新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而判決被告王志新無罪】,不過你要如此解讀我也沒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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