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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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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wj51688
當然也問一下cwj51688兄, 真品輸入自用倒還無疑義
如果購買真品的目的是販賣出售獲利, 您覺得合理嗎??
會否影響到代理商的權益??

再針對雙方提問, 你們覺得著作權有義務保護本國的代理商嗎??

A:針對你的問題簡略答覆,目前現行法條針對店家我沒啥意見,但修正法條嚴重影響一般大眾的權益,我無法認同!我網購買回來我喜歡的產品,憑什麼在無意圖營利的情況下會被視為侵害著作權而入罪呢?(請參考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內容)!再來代理商的權益不應該由立法來保護,應該是由自由市場的競爭機制去決定,試想有誰會笨到要跟自己的錢過不去,品質如果一模一樣誰要買貴的產品呢!更何況購買的途徑多的是,並不限於在店家購買,網購、托人代買應該都是我們自由選擇的基本權利!代理商要做的是以好的品質來喚回顧客的信心,而不是立法保護之!

著作權保護本國的代理商基本上是要針對盜版品,而非真品


謝謝cwj51688兄的回答
相當清楚明白
cwj51688兄的重點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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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行法條--針對店家限制真品販賣是可接受的
2.不需立法限制一般大眾購買真品的權利
3.著作權應保護代理商免受盜版侵害, 而非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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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Santoro兄對小弟個人的提問有何看法?

1.請問Santoro兄覺得法律禁止攜帶二份以上的著作物合理嗎??
(比方說, 不能幫自己和同學各帶一本原文書或DVD回台灣)
又, 帶兩份以上著作物會影響著作人的權益嗎??
(麻煩請就事論事, 不要侷限於DVD, 以[著作物]為範圍來討論)

2.你覺得著作權有義務保護本國的代理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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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5-14, 04:59 PM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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