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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06 工商時報
著作物禁止平行輸入 立委要修
蘇立立/台北報導
在國外合法購買的著作物,只要帶出該國國界就變成
侵權物品?立法委員王鍾渝抨擊,著作權法對著作權「
輸入權」的保護,根本是限制商品流通,有損消費者利
益。王鍾渝認為,應該趁此次著作權法修正,刪除此不
當條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五日召開「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公聽會,會中意外引爆著作物真品平行輸入問題
。王鍾渝辦公室表示,將連署數位匯流聯盟立委,提案
請求重新檢討包含輸入權在內的「中美著作權保護協定」。
立委評估,若該提案連署成功,著作權法修正案在本
會期完成審議的目標,恐難以達成。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在國外網路上訂購原版DVD送
人,或從國外攜帶超過一份的原版書籍進口,均屬於侵
害著作權人「輸入權」行為,將被處以刑罰。
立委龐建國質疑,在網路購物盛行的今日,禁止國外
原版著作物輸入,不僅一般人難以接受,實際執行上也
恐有困難;由於該條文保護的是「代理商」,龐建國認
為,縱要保護,也應該利用公平交易等相關法令,尋民
事程序處理,而不應以侵害著作權處以刑罰。
另一方面,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執行長郭戎認
為,著作權有義務保護本國的代理商。他表示,目前國
外的電影都是由國內代理商取得授權後,在國內壓制而
成,如果容任水貨商平行輸入,自己製作中文字幕,無
異抹煞合法代理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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