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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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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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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Crazy Dog

<<恕刪>>
而小弟之所以說出租業者對於依現行法規他們有無出租權,感到沒有一定的規則可循
是因為60條至今仍沒有判例出現,而且法院的判決有時判有罪,有時判無罪之故
如您所舉的無罪例子即是

基本上八十七條是「『視為』侵害著作權」,問題並不是該行為有無侵害著作權,因此就並不適合引用合理使用的相關條歀。


我舉的例子並不算是判無罪的例子,是第87條之1 1項 3歀本身的問題。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者。

也就是「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份」而輸入的情況下,就沒有前面「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的限制。所以在市面上佈散流通平行輸入真品,有可能違法,也有可能是合法的,要視輸入方法而定。只是一旦被告,能不能證明又是另一回事了。

總之,問題多多的法律啊…
     
      
舊 2003-05-13, 10:10 AM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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