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第60條
"合法"著作物的出租,這沒什麼問題吧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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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第60條,「合法」的定義有問題啊
代理商輸入的著作物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但如果是以合乎87-1條的規定輸入的著作物,也是合法的吧?
以87-1條規定輸入,再以合乎65條的規定,將著作物售予出租店,也是合法的吧?
那麼出租店擁有出租權,也沒錯吧?
>>>不過目前法院的判決卻不一定持如此見解,有的判無罪,有的判有罪
讓出租業者沒有一定的規則可以遵循
這是出租業者要求能將87條第4款刪除的背景
至於出租業者的這項要求合不合理?之前小弟已經表示過意見,不再贅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