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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大家討論的問題(是與否)(成立或廢除)對那些人的(獲利或損失)會最大??我個人
認為 臺灣代理商>店家>消費者 尤其是代理商的獲利或損失影响為最.而著作權法
所主要保護的對象原創作人只是獲利多或是獲利少他會有損失麼?消費者買的是
原版著作物.又不是盜版.差就差在中間沒經過臺灣代理商的口袋.所以真正在意的真的是原創作者麼??再者一部法如果完全照著保護對象的意願來制定.著作權人愛怎樣就怎樣.不然你不要買(或是我就是不賣你)違反著作權人意願就抓去關.那不就變成著作權秦始皇了麼.一部保護個人利益的法可以這樣訂麼?那人民的基本權益擺那裡?小弟贊成
盜版的抓去關.最好是連那些想獨佔世場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財團也能抓去關不然只罰錢他有的是錢不痛不癢.反對買原版不管在那裡買就因為讓某些人賺少了或是沒賺到就抓去關.不過在臺灣這樣財團掛帥.消費者無力的環境裡.可能麼???我好像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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