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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razy Dog
max888大大,您的情況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公司法第73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法第 74 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您在將著作賣給出版社的時候,您與出版社之間就成立了債權關係
您必須將著作交給出版社,出版社也必須將議定的金錢交給您
如果您將著作交給了出版社而出版社尚未將金錢支付給您,您就成了出版社的債權人
依公司法第74條,出版社在將債務履行之前與其他公司合併者,新公司仍將承受這筆債務,將出版社未付的金錢支付給您
不過您必須在一定期間之內要求新公司償還債務,這個期間小弟不清楚,好像是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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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還必須看收購時雙方所簽訂的合約內容,才能斷定公司法是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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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持續學習,不斷保持懷疑
才能不斷成長,成就豐富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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