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max888
……恕刪……
對了,我不知道這次的著作權修正草案是什麼內容
我只是針對S兄講的話提出意見,
因為他提到了我的切身之痛!!
辛苦的著作物賣給出版社,還沒拿到錢,出版社倒了
我的心血被另一家收購該出版社的人發行...
我沒拿到半點好處或金錢!因為我是賣給原來的老闆
訴諸法律也保護不了我,眼睜睜看著別人利用我的著作賺錢
這是從著作人的出發點來講的,!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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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888大大,您的情況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公司法第73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法第 74 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您在將著作賣給出版社的時候,您與出版社之間就成立了債權關係
您必須將著作交給出版社,出版社也必須將議定的金錢交給您
如果您將著作交給了出版社而出版社尚未將金錢支付給您,您就成了出版社的債權人
依公司法第74條,出版社在將債務履行之前與其他公司合併者,新公司仍將承受這筆債務,將出版社未付的金錢支付給您
不過您必須在一定期間之內要求新公司償還債務,這個期間小弟不清楚,好像是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