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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整串討論看下來,小弟覺得,各位網友應該仔細看看修正案,想一想法條背後的意義以及跟其他法條之間的關係,再來評論
以討論的焦點:第87條第四款而言,如果沒有第87-1條,那這一款規定的確是惡法
但有了第87-1條之後,就有改善了
如果覺得這個改善不夠,那應該跟內政部反映,因為內政部是決定合法輸入數量限制的機關,而且這個數量限制,是用行政命令訂定的,只要內政部願意,隨時都可以更改,不必透過立法院
(目前的數量限制是1套,不是0套,所以各位網購1套並不違法,但1套以上或是團購則為違法)
如果將這一款刪除,可能會有人說會造成沒有代理權的人大量進口著作,而讓有代理權人的權益受損,這樣會讓人不想代理,對整個社會而言不見得是好事
不過即使這一款刪掉了,還有第65條的合理使用基準來規範私人的可進口數量,如果私人的進口是以營利為目的、或是數量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代理權人或著作權人還是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
所以小弟覺得這一款刪掉無妨,不過即使刪掉,對於目前各位的權益恐怕也不會造成多大的正面影響
至於進口的一區(或其他區)DVD是否可以依據第60條的規定出租,應該分別判定
如果一區有分成出租版、零售版,小弟覺得(注意,不是代理商覺得,也不是法官覺得)出租版可以出租
而零售版,如果有註明不得出租者,即不得出租
關於DVD的出售、互易,修正案的第59-1條已經有限度的允許,出借仍不允許
所以個人的二手三區DVD交易是可以的,但仍然不能影響到市場交易秩序(現行法規則不管交易數量為何,都不允許)
所以第59-1條算是保障消費者的善法,但是對於消費者不違反市場秩序的出借行為仍然並未保障,還不夠好
不過,這些都沒有人討論………
著作權法固然是為了保障著作權人,但也絕非是為了壓榨消費者而設,它是要嘗試調和著作人與消費者的法益;調和的方式從立法原則是看不出來的,還是請各位從各個法條分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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