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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to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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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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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2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jgong
當然沒解釋,因為著作權法還沒被這樣修改,也還沒提請解釋,當然沒有啊.叫你看釋字第四OO號解釋文,世交你明白財產權的法理,看來我是白說了.

既然大法官未解釋, 那就尊重著作人的財產權吧
引用:
你顯然不清楚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區別,我也懶得教你了,請你自己多看點書吧!憲法是在不影響多數人利益下保障個人的權利,你覺得,他會保障誰呢?

一個著作物之發明, 同時產生多數人利益問題? 有如此神效?
嘿嘿, 要保因還是保果, 你慢慢想吧.
引用:
你真的不知道著作權是如何發生的嗎?你不隻到沒有創造出米老鼠就不可能註冊他為商標嗎?你不隻到米老鼠圖案不會因為成為商標就失去著作物的本質嗎?趙你自己的邏輯,萬一有廠商喜歡把它分區,那你說是不是該尊重呢?

若廠商連尿布也分區, 那就得尊重,
你也別掏錢向他買尿布了, 因為顯然他不想賺你的錢.
引用:
先駁斥你一個嚴重錯誤的觀念,單純的沉沒並不代表默認,不合理的訂型化契約一樣是沒用的.至於你說違反分區的規定就是不對,那可真是不一定了,除非台灣的官員豬頭到跟你想像的一樣,為301出賣人民利益,那大家當然只好被豬頭給賣了.

台灣官員正是為了國家人民利益著想
才會對著作權規定那麼多
為了這些聲光享受冒犯別人發行方式結果國際評等被調降
只能說因小失大
當你指明要買"R1版", 就該知道1區代表的是什麼散布區域了.
引用:
你說的是著作財產權人的意願,不是著作人的意願,這點你從來沒搞清楚過,對於著作人格權我絕對尊重,至於財產權部分,我也尊重,不過我更尊重多數人民的利益.光看這討論串,你就應該明白民意之所趨了.另外,你以為這些是聲光娛樂身外之物,大家哈得要死,你是哪一隻眼睛看到大家哈得要死啊?你不知道這是法理與主權之爭嗎!

這也算民意?
我看是國恥吧
對版權擁有者分區規定不爽
居然還哈他們產品哈得要死
引用:
這才是你的真正想法吧!台灣小島的利益是建築在美國人的好臉色上,我感佩你的憂國憂民,敬佩你願意因此而卑躬屈膝逢迎拍馬裝聾作啞,幸好,多數的人看法與你截然不同,所以,我覺得這個小島雖有如你一般之隱憂,卻仍是希望無窮.
到此為止. [/B]

有時候一群人要幹壞事, 是有可能將黑的講成白的
不過對於違反版權擁有者意願之行為
我看還是很難啦
就算竹聯幫的混混一齊站出來講"幹架有益身心健康"
事實上也不會讓幹架變成好事

究其根本, 應該是向美國反應分區之聲光規格莫修改
或是特殊規格著作物來個不分區版
而不是有錢是大爺想買就買, 使得版權所有人的分區註記變成跟屁一樣有標等於沒標.
舊 2003-05-11, 09:46 A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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