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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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不過大法官並沒解釋著作權法和憲法有無衝突
當然沒解釋,因為著作權法還沒被這樣修改,也還沒提請解釋,當然沒有啊.叫你看釋字第四OO號解釋文,世交你明白財產權的法理,看來我是白說了.
著作人也有財產權, 也是受憲法保護. 沒錯吧?
一方是著作發明人, 一方是著作取用人, 你覺得憲法最後會為誰庇護?
你顯然不清楚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的區別,我也懶得教你了,請你自己多看點書吧!憲法是在不影響多數人利益下保障個人的權利,你覺得,他會保障誰呢?
其實這個米老鼠例子扯到的是商標問題, 並不是什麼著作.
用完就丟的消耗品會有什麼分區限制?
你真的不知道著作權是如何發生的嗎?你不隻到沒有創造出米老鼠就不可能註冊他為商標嗎?你不隻到米老鼠圖案不會因為成為商標就失去著作物的本質嗎?趙你自己的邏輯,萬一有廠商喜歡把它分區,那你說是不是該尊重呢?
而當你出錢買"部份授權"著作物的那一煞那, 也就是同意該產品只在合法區域散佈的規定,
但是之後將著作又拿到別區, 就是持有人不對了. 違反購買時的默許約定,
觸法自行看著辦囉
先駁斥你一個嚴重錯誤的觀念,單純的沉沒並不代表默認,不合理的訂型化契約一樣是沒用的.至於你說違反分區的規定就是不對,那可真是不一定了,除非台灣的官員豬頭到跟你想像的一樣,為301出賣人民利益,那大家當然只好被豬頭給賣了.
試問, 代理書商只能有一家嗎? 有什麼系的學生只能買某家代理商的某一本教科書嗎?
我知道著作權不侷限在影音產品, 不過這是影片區, 還是多強調點和DVD著作的差別,
DVD 一區比三區只是聲光規格好一點,
很奇怪那些特別版是能如何促進社會進步啦? 聲光享受能提昇文化?
像這種身外的聲光娛樂還是乖乖遵照版權擁有著的發行方式吧
人家不想取消分區限制, 你卻仍哈人家的作品哈得要死, 沒辦法, 所以只有違反版權所
有人的發行意願嗎? 拜託不要這麼沒格啦, 寧可拒買DVD,拒看電影, 也不要用違反著作人原意的方式來取得著作啦.
你說的是著作財產權人的意願,不是著作人的意願,這點你從來沒搞清楚過,對於著作人格權我絕對尊重,至於財產權部分,我也尊重,不過我更尊重多數人民的利益.光看這討論串,你就應該明白民意之所趨了.另外,你以為這些是聲光娛樂身外之物,大家哈得要死,你是哪一隻眼睛看到大家哈得要死啊?你不知道這是法理與主權之爭嗎!
真正的良知, 是不會打著「提昇文化進促進社會進步的口號」去違版著作人意願取得著作物的
真正的良知,是不會以一己之私利而有害於大眾之公益的.
什麼是為整體利益著想, 加入 WTO 算不算台灣整體利益?
甩掉什麼特別301條款的糾纏算不算整體利益
國際上肯定的眼光算不算整體利益
這些, 才是整體利益
在著作權法上想徵得一些通融, 我看只是給國家整體利益開倒車(更誇張的是有些人只為了滿足聲光享受而吵)
301條款最重要的關鍵在於盜版而不是平行輸入,我真的懷疑你對這些事務有多少了解.
這裡很多言論要是給美國人看到, 想必他們臉色不會好看, 台灣小島的未來整體利益也就愈來愈令人擔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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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你的真正想法吧!台灣小島的利益是建築在美國人的好臉色上,我感佩你的憂國憂民,敬佩你願意因此而卑躬屈膝逢迎拍馬裝聾作啞,幸好,多數的人看法與你截然不同,所以,我覺得這個小島雖有如你一般之隱憂,卻仍是希望無窮.
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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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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