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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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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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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02
Unhappy

版上的專家很多,本來我是不想發言的,不過實在是看到快昏了,只好幫大家補充一下定義的部分,以免以訛傳訛,欺負大家不懂法律。
何謂真品?主要的法律並沒有定義,但是行政函令確有出現過:
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管理要點【民國 82 年 6 月 17 日 修正】

12 一二 假日玉市展售業者,不得以膺品充當真品販售,違者除由自治組織
   報請市場處註銷展售資格外,並向司法機關告發偵辦。

台北市建國假日玉石展售場輔導暫行要點【民國 88 年 5 月 27 日 修正】

11 一一 展售業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以書面警告,第二次停止展售
   四星期,一年內(曆法計算)累積違反達三次者,由北市玉石協會
   註銷展售資格並報請市場處備查。
 (一)非會員本人展售者。
 (二)未經請假不到場參加展售者。
 (三)展售玉石類以外之貨品。
 (四)以贗品充當真品販售者。
 (五)不接受北市玉石協會派出指導人員之指導與勸告者。
 (六)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這裡說的很清楚,真品即是贗品的相反,我想如果對贗品還有疑義,大概要請你自己去查辭海了。所以,在國外買到的合法著作物,當然是真品,也就是不會因為帶到其他國家就變成贗品。這點十分重要,因為,你買到的是物的所有權,也就是說---所有人於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請參閱民法物權篇第七百五十六條)
或許有人會說,那很清楚啊,著作權法就是要上述的法令限制啊!沒錯,但是合理嗎?甚且,合法嗎?嘻嘻,還有不合法的法律啊?真的嗎?答案是,有,還很多勒,請自行查閱歷年來大法官解釋文,敝人在此不予贅述。
禁止平行輸入實際上已經嚴重對人民合法取得之物的所有權之處分造成影響與傷害,亦即當你購置任一附有著作權之物品時,你所取得的所有權是不完整而且受限制的。這與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精神是有抵觸的。因為大法官釋字第四00號開宗明義的說了: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或力獲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看到這裡,我相信大部分的人應該對財產權之完整性有深刻的瞭解了,而財產權在物權上表現出來的就是所有權的完整與不可侵犯性(不清楚請自行查閱民法相關典籍)。
何謂完整與不可侵犯?就是不得干預所有權人之自由使用與處分之權利,除非此權利之行使有害於他人之權利。你可以想像說,去美國買一個著作物回台灣,然後你可以在大庭廣眾之下把他毀損,卻不能把他送人的荒謬笑話嗎!你可以想像將他丟棄於地上變成無主物之後被撿走卻變成合法持有的笑話嗎!2你可以想像個媽媽帶小孩去美國玩,回國時一個媽媽因為小孩沒尿布用跟另一個媽媽借了一塊尿布,在海關櫃臺旁邊換尿布時卻被抓起來,只因為尿布上印有一隻米老鼠,而那隻米老鼠剛好美國禁止他在國外亂跑的荒唐事嗎!
文化與藝術的傳播價值絕對遠高過其他個人的利益,這是無庸置疑的,不然全世界的政府就不用花錢辦教育了。今天的重點在於外國發行廠商的利益難道應該大於國內人民接受文化藝術交流的利益嗎?這法律訂下去,影響十分深遠,未來大專院校學生將會哭死,因為他們的教科書代理權被壟斷,連託人購買原文書都可能有問題,試問,人民受教育的利益難道不應該高於廠商的販售利益嗎?如果維持平行輸入,則商品價格自然可以獲得平抑,代理商付出的費用也會因為這樣而減少,因為外國發行廠商在競爭者眾的情形下無法拉高權利金,難道讓人民享受這種利益是不好的嗎?
版上熱心人士眾多,敝人十分希望少數偏激人士發言謹慎,誠然人皆應有容納不同於己之言論的雅量,但故走偏鋒,引人誤入歧途卻不可取,莫以為網路發言即無責任,需知良心才是你真正的監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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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舊 2003-05-09, 06:05 P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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