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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g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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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竹塹的小角落
文章: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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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我再幫你放大一點
[deleted]
這很簡單, 端看版權擁有者是否有分區發行的意願,
若是米老鼠童裝發行商不反對在他國販售, 買了就不會觸法.
但若是版權擁有者堅持要分區發行, 你買了後帶進台灣來, 就會觸法.
其他從國外買什麼牙膏、肥皂也同此理, 不過最近買口罩的入關時會被徵收就是了.



從這邊可見 Santoro 你完全不懂台灣著作權法有多嚴格到機乎不合理的程度.
你在國外買了著作權人的東西, 如果沒有詢問過著作權人的意願, 所有的權利關係
均視為著作權人不同意, 了解??

所以完全不是你說的對方不反對就可做的事情. 只要你沒徵得對方同意你就違法了.
有沒有事端看對方告不告好嗎?

何況我覺得你跟本不懂什麼叫做權利耗盡原則, 還有真品平行輸入.


引用:
你說反了, 權利耗盡原則違版著作權所有人之輸入權意願,
而禁止平行輸入恰是保護了著作人, 立意很好.


你的討論裡面邏輯完全是繞著自己的圈圈跑.

今天會有禁止平行輸入的問題就是出在輸入權規定合不合理. 在美國有輸入權, 但是他們有第一次銷售理論去限制輸入權的擴張. 台灣單單有輸入權的規定確沒有第一次銷售的配套措施完全是錯誤的過度保護. 你喜歡高舉保護著作人的大旗, 那我可以告訴你, 在所有著作權法都是從伯恩公約來的, 裡面並沒有輸入權這種東西好嗎?

單單有輸入權, 沒有第一次銷售與權利耗盡原則配套, 可以造成一條牛賣兩次懂嗎?

不是有保護就是完全是好的, 規定了過度的保護所損害的就是公眾的利益了.
舊 2003-05-09, 05:31 P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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