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惡蟲
可能上一篇文字上沒有斟酌好,因此引起一些誤會。
首先一般人常犯的錯誤是,在刑法上沒有「公訴罪」,很多人都把非告訴乃論之罪,當成所謂的「公訴罪」。
但是所謂的公訴,實際上是刑事訴訟上的一種程序,相對於公訴的是自訴。
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都可以提出公訴。
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提出自訴。
因此不管日後著作權相關法律是否改成非告訴乃論,都是可以提起公訴的。這點基本認知希望大家明白。
公訴是檢察官經由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認為有犯罪嫌疑者,進行偵查,認為確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犯罪時,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起訴書。
由於在下並沒有實務經驗,因此偵察庭是否可以不召開逕行起訴,在下保留,留待有經驗的網友提出說明。
但是公訴確是須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當檢察官因為證據不足或其他事由而無法起訴時,又如何進行公訴?
諒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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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門弄斧一下:
不管是 告訴乃論之罪 或是 非告訴乃論之罪,
都要經過偵查,偵查終結後,再由檢查官提出公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並非是訴訟的條件,只要偵查機關知道有罪發生,
便要著手進行偵查;有人提出告訴,只是促使偵查機關進行偵查而已。
以上還請諸位先進參考,是否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