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asval
[B]第 一 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請問我們主張的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如何算本末倒置?
請您不要誤導他人,問題重點根本不在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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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幫你放大一點
所謂調和公共利益, 指的就是「不剽竊他人著作形成不當利益流通, 促使著作人更安心繼續從事著作以促進文化發展」;
該不會您是想解釋成「促使消費者方便取得著作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吧?
引用:
以敝人而言幾乎不買別區的dvd,即使禁止對敝人影響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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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oo~ 因為我不崇洋
引用:
而是其他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若修法通過,您從美國買米老鼠衣服回國送給小孩穿也算犯法.因為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從他國輸入未經授權著作權物,將其贈與他人.若是代他人購買則再觸犯非法販賣.
您或許認為沒什麼,但敝人認為這很嚴重.而且違背了違背了智財權裡的權利耗盡基本原則.
請大家討論時也不要只想到d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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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簡單, 端看版權擁有者是否有分區發行的意願,
若是米老鼠童裝發行商不反對在他國販售, 買了就不會觸法.
但若是版權擁有者堅持要分區發行, 你買了後帶進台灣來, 就會觸法.
其他從國外買什麼牙膏、肥皂也同此理, 不過最近買口罩的入關時會被徵收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