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Santoro
用膝蓋想即可知
著作權立法其實偏重保護著作人
而不是消費者
今天卻是消費者在抗議, 這真是本末倒置咧
為何不乾脆發起"拒買一區DVD"的運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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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請問我們主張的
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如何算本末倒置?
請您不要誤導他人,問題重點根本不在dvd.
以敝人而言幾乎不買別區的dvd,即使禁止對敝人影響也不大.
而是其他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若修法通過,您從美國買米老鼠衣服回國送給小孩穿也算犯法.因為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從他國輸入未經授權著作權物,將其贈與他人.若是代他人購買則再觸犯非法販賣.
您或許認為沒什麼,但敝人認為這很嚴重.而且違背了違背了智財權裡的權利耗盡基本原則.
請大家討論時也不要只想到dv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