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eafStar
雖然當初看到...也是看不太懂寫什麼...或指什麼情況,而且有點離題
惡蟲兄也毋須那麼激動...
我想這兒的網友關心的重點應該在於平行輸入是否應入罪及散布權等相關問題...
希望不要又掀起無謂的政治口水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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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上一篇文字上沒有斟酌好,因此引起一些誤會。
首先一般人常犯的錯誤是,在刑法上沒有「公訴罪」,很多人都把非告訴乃論之罪,當成所謂的「公訴罪」。
但是所謂的公訴,實際上是刑事訴訟上的一種程序,相對於公訴的是自訴。
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都可以提出公訴。
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提出自訴。
因此不管日後著作權相關法律是否改成非告訴乃論,都是可以提起公訴的。這點基本認知希望大家明白。
公訴是檢察官經由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認為有犯罪嫌疑者,進行偵查,認為確有足夠證據可以證明犯罪時,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起訴書。
由於在下並沒有實務經驗,因此偵察庭是否可以不召開逕行起訴,在下保留,留待有經驗的網友提出說明。
但是公訴確是須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當檢察官因為證據不足或其他事由而無法起訴時,又如何進行公訴?
在下也是有向國外網購DVD的人,也非常希望這次修法能夠讓我們更安心購買一區、二區的DVD,而不是必須被迫屈就品質低劣的三區產品,甚至想買都買不到。但也不希望有人在這裡散布錯誤的知識或消息,誤導大家。希望這位nhdvd先生只是對法律不認識而產生錯誤認知,而不是別有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