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嘿
看來著作權法立法與修正的美意是否在保護著作人還有人搞不清咧
連立法本意為何都不清楚還想跟人家談著作權法?
還是別跟「版權擁有者之發行意願」過不去吧
該反應的對象是版權擁有者
而不是為了「違背版權擁有者意願」去找上自己國家的立法機構
版權擁有者要是堅持原來分區發行
幹嘛不拒買、拒看啊? 還講得挺大聲的咧
想要享受他人著作, 用的卻是違反版權擁有者意願之方式, 會不會太
番啦??
不然就"拒看"、"拒買"嘛(或是暗地裡買吧)
講得振振有詞, 充其量只是為一己慾望而不尊重版權所有人意願而已啦
另外, 再重複一次, 若是電影在台剛上映, 但美國DVD已出, 結果一票人合資從美國買片DVD來看, 那本國戲院原本談妥的放映契約是要丟到垃圾桶嗎? 而且在未來國人英語水平將愈來愈高, 網路購物會愈來愈方便, 若合法化則以後會沒完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