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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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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deepsky
[B二、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範圍可分為二大部分,一為對事業獨占(包括寡占)、結合與聯合行為之規範,另
為對事業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以達成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目的。
三、來函請求廢除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主張開放真品平行輸入、真品持有者移轉散布真品除罪化等意見,尚與公平交易法之規範範疇無涉。有關本案修法建議,請逕向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立法機關反映。
[/B]

這是公平會的回覆嗎?
為什麼我總覺得...像是官僚式的推託之詞
是否允許真品平行輸入怎麼會跟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範疇無涉呢?
除非它指的僅是其單位並非提出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的單位...
舊 2003-04-30, 12:26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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