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dvdsir
1.本請願書內容非專為DVD等影音產品而量身訂制
本人所修改文字
亦非專指DVD等影音產品
只是剛好舉DVD為例
另依據您所要傳達之意
那麼則應該改為下列所示
"著作原件或著作之"重製物"(真品)相關著作物持有者........"
如此是否更為恰當??
2.凡一切攸關智慧財產權之作品皆適用之
本次修法是針對「著作權」而非「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德文Geistiges Eigentum)
中國大陸稱「知識產權」
其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
「智慧財產權」一般認為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產地標示、植物種苗權......等
而「著作權」則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
其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
「著作財產權」則包括以下類別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出租權及輸入權
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行使
總言之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之一種
而「著作財產權」則是「著作權」內容之一
所以兩者範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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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該請願文章為擴大解釋文,包含一切原件及其合法重製物(真品),開宗明義已概括承受!
2.該請願書也是針對智慧財產權委由相關專業人士所擬定的,非單純只是針對這次著作權而設定
3.我知道您要表達的意思,但我們希望的是刪大鋼,而非枝末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