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也認為只要陳述的是事實,何懼店家告你公然毀謗呢?
(要花時間去了解中華民國相關條文......)
小弟看過有部份在網路公眾論壇上談論消費不愉快事件的消費者,有的誇大其詞.....
大家天天看到政客們動不動互告毀謗,並非好像也沒啥事,小弟印象中,馮滬祥當年因「蓬萊島雜誌」文章指控他是國民黨特務,結果馮滬祥一狀告到法院,讓當時是「蓬萊島雜誌」社社長的陳水扁,因譭謗罪入牢服刑九個月,這也是陳水扁的唯一一次坐牢。陳水扁日後企圖說自己為臺灣民主坐牢.....
然後呀,小弟印象中,曾文惠攜帶美金赴美國一案,二審判決結果,曾文惠無罪,判謝啟大及馮滬祥有罪,毀謗官司不能三審.....
中華民國政客們所以沒把這罪放在心上~其中一個原因,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委在院內所爲之言論與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目的在保障立委受人民付託的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功能遭到其他國家機關干擾而受影響!
遇到網路公眾論壇上談論消費不愉快事件,黑熊白熊灰熊用眼睛仔細看,網路是個殺戮戰場,多少人企圖宣傳或反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