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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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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勞基法的問題???

我朋友的公司今天收到勞工局的來涵
是年前被fire掉的兩位員工控訴的~~
但是當時兩位員工是因為無法達到公司的要求
該準時交的東西沒有交
造成公司及客戶之間的誤會及進行進度而被fire掉
並在公司煽動其它員工的向心力及台面下作業
目前他們公司的員工可能受之前影響而開始擺爛照前例動作
另者~~的確該公司屬於責任制的工作
所以當時並沒有發加班費
這點在當時應徵時也只有口述並無書面簽訂
我朋友原本想說能拖就拖
但是我勸說他此事不宜不管
該去調解的還是要去~~
否則到時可能直接由法院判定結果
我想~~我朋友是否該準備什麼資料來提出反辯
以及~~拖延置之不理的話是否會直接判定受罰結果
我記得我以前看勞基法沒錯的話~~
若是員工的工作態度及本份若是沒有完成的話
而造成公司的損失,而資遺費仍可以不發給
請問相關法律行業的大大來幫我解說一下
     
      
舊 2003-04-07, 01:1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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