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也可能表達不好,先請各位先進原諒.......
在進行嫌疑犯筆錄時,基本上,就是把嫌疑犯口供用紙筆記錄下來......
至於,
但一般被弄到警局中進行筆錄時還需有錄影存證.例如被扣48小時..這是合法的審訊期間.嫌疑犯可以拒絕交待.為了保護嫌疑犯的權利故而須錄影存證.也就是萬一錄影中有被毆打或怎麼樣的.而出來的結果..法官可以不採用此項筆錄.所以要進行筆錄要有錄影錄音.我是不知道在警局外還有那邊啦?也許電視台可以.可以直播哦.錄音室也可以.可以出專輯哦.
上述burlywood COLOR文字,提到的是新修正之後的中華民國刑事訟訴法........新修正之後的中華民國刑事訟訴法強調「保障人權」與「提昇審判效能」,其中強調「保障人權」部份,檢、警、調的偵查技巧更加精緻化並遵守程序正義原則,因應中華民國社會大眾要求保障人權的社會變革趨勢。
可是呀,「保障嫌疑犯人權」之餘,並未放棄保障被害人的人權.....關於中華民國是否已經採用毒樹毒果理論,詳情請閱,1bits數碼天堂討論區(PCDVD數位科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 狂賀-蘇建和等盜匪案-實證司法已X-人權至上....
http://forum.1bits.com/showthread.p...threadid=169989
(有點耐性,從頭到尾看完.....)
換句話說,如果實際情況不允許弄到警局中進行筆錄,或者進行筆錄時未同時錄影錄音,此筆錄,法官仍可採信.......舉個實例來說,小弟印象中,去年十二月廿二日高雄檢調單位南北大舉搜索新瑞都開發公司、蘇惠珍住處等,查扣大批帳冊資料,並解送蘇惠珍南下高雄市調處製作筆錄完畢,移送高雄地檢署複訊,承辦檢察官莊榮松偵訊後,聲請法院羈押禁見,高雄合議庭法官認為檢調羈押蘇惠珍超過廿四小時,程序違法,裁定釋回。
後來,承辦檢察官莊榮松再度開庭傳喚蘇惠珍,簡單訊問後,蘇惠珍自願到高雄市調處製作筆錄,傍晚並再移送高雄地檢署複訊。然後,檢調留置偵訊超過二十四小時後,蘇惠珍拎著兩大袋資料、衣物及書籍,神情輕鬆的出現在高雄地檢署前對記者發表愉快的演說.........也就是,小弟印象中,去年十二月廿二日蘇惠珍還曉得利用新修正之後的中華民國刑事訟訴法中強調「保障人權」的部份,偏偏接下來蘇惠珍自信滿滿拎著兩大袋資料,自願留置偵訊超過二十四小時.....
據報載,檢方已掌握蘇惠珍犯罪的證據,有可能起訴她。 蘇惠珍現在悔不當初....
蘇惠珍的律師拿蘇惠珍當初口供沒輒。.....................
至於新修正之後的中華民國刑事訟訴法中二大精神主軸,「提昇審判效能」,其中在「自訴強制代理」方面,新制採強化律師代理,今後自訴人因實施交互詰問後,必須讓懂得法律的人(律師)來協助自訴人,讓自訴不要變成濫訴,以免浪費司法資源。
I_Love_Fang大大03-21-2003 01:06 PM說:(我問了我的律師,我可以反告他們嗎?他說可以告他們精神賠償,可是他不建議,因為要花時間,要花錢跟他們玩,他們不怕,這就是大企業對小百姓的悲哀。)
家樂福就說了,攝影機為空殼,沒有紀錄,剩下的是家樂福的目擊証人,也就是只剩家樂福的職員..............告家樂福「恐嚇取財」罪得要有錄影錄音或証人....家樂福有職員証明I_Love_Fang 大大偷竊,I_Love_Fang大大有錄影錄音或証人反控家樂福嗎?(法院是講証據的地方,不是講公理與正義的地方)
買了一大堆東西....結果少結45元的墨水....或者買了二千多元了,實在找不到任何理由要去貪一百二十元。這不叫作証據.......
不起訴就是不起訴,絕對會留下記錄
緩刑是期滿後一樣有前科,絕對會留下記錄;緩刑一樣要賠錢給家樂福
至於45元以下偷竊罪判例........人家在1bits數碼天堂討論區(PCDVD數位科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 狂賀-蘇建和等盜匪案-實證司法已X-人權至上....
至少會引用高院判例為自己辯護毒樹毒果理論,雖然引用的不很適宜,最起碼人家有去搜尋高院判例;小弟相信諸位大大不難去搜尋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