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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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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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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pppp
關於如何證明自己有[偷竊]的犯意和行為,那是檢察官的責任..............偏偏家樂福就說了,攝影機為空殼,沒有紀錄,剩下的是家樂福的目擊証人,也就是只剩家樂福的職員..............現行犯的確不用什麼監視器啦,只要有一名現場目擊証人就夠了(要成年人,身心正常),也就是說,剩下的全是家樂福的目擊証人,也就是家樂福的職員啦!

關於有人看過在警局外做筆錄的嗎?那絕對可以當做呈堂證供。中華民國民法、刑法、民事訟訴法或刑事訟訴法要求的筆錄有諸多要項,唯,未限制警局外做筆錄不算數...............

結論:基本上我們是情理法的國家..又法律不外乎人情.大家可以找找看有無法院實際的判例是45塊以下的偷竊罪,有呀,有定罪的哦,判緩刑定罪的啦,為啥不算啦????????判緩刑不是定罪,那怎樣才叫定罪?















至於,
.然後我跟老闆研究怎麼樣比較好.警察就來問我了..那你們公司想怎樣?是要賠償還是要告?我就問了..哦..原來有得談啊?不是"公訴罪"嗎?警:沒啦.這種小案能不辦當然就不辦啊.

之前也有碰到過類似的情形 也是當場抓到 打電話給警察
警察說有沒有監視器拍到啊 ...說沒有 警察說那就是沒有證據
不想管........傻了眼 不知該如何 對方又是成年人
(如果是小孩子 還能聯絡學校或家長)............@@ 只好放生
看著他從容無愧的走出去 ......真是幹死了

請閱,1bits數碼天堂討論區(PCDVD數位科技) > 其他群組 > 政治時事發言區 > 余政憲 準備下臺了....
http://forum.1bits.com/showthread.p...10&pagenumber=1


我是awang!!
1.我個人認為依開版所發之言(如果屬實).那就是給家樂福誆了.
2.有關這一點我可能表達不好.基本上在進行筆錄時.會有好幾種的方式.現行犯是不是能在外我是真不清楚.(雖然這一例極可能就是)但一般被弄到警局中進行筆錄時還需有錄影存證.例如被扣48小時..這是合法的審訊期間.嫌疑犯可以拒絕交待.為了保護嫌疑犯的權利故而須錄影存證.也就是萬一錄影中有被毆打或怎麼樣的.而出來的結果..法官可以不採用此項筆錄.所以要進行筆錄要有錄影錄音.我是不知道在警局外還有那邊啦?也許電視台可以.可以直播哦.錄音室也可以.可以出專輯哦.
3.我這一點也沒說好.不起訴絕對是沒定罪.不過緩刑是期滿後一樣有前科嗎?一樣要賠錢給家樂福嗎?緩刑要坐牢或易科罰金嗎?又4P兄找的到45元以下偷竊罪判例嗎?
舊 2003-03-24, 02:53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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